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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防疫或需担法律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5:40)    点击:193

  江苏律师分析典型案件

  2021年8月4日

  阮某某因故意隐瞒其于7月16日至7月30日期间多次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网吧上网事实被郑州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1年8月6日

  宿迁一对夫妻,因多次瞒报行程、多次往返工地,且未依规进行隔离,被处以行政处罚。

  2022年3月

  无锡一男子两次驾车赶往上海,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未向核查人员主动报告,未按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其已因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3月

  马某某因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被集中隔离。隔离期间,马某某不戴口罩,随意串门,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疫情防控的

  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应知!

  Q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哪些是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隐瞒、缓报、谎报行程

  ▶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

  ▶ 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

  ▶ 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都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Q

  问题二: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犯罪?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如导致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2.伪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的;

  3.出现发热等症状后仍出入人员高密度聚集区域的;

  4.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殴打工作人员,打砸现场隔离设施的。除此之外,上述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偷越国(边)境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Q

  问题三:在我国哪些疾病属于传染病范畴?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鼠疫、霍乱两种疾病因其发病快、致死率高,属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二十余类传染病属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十余类疾病属丙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Q

  问题四: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违反新冠肺炎的防控措施是否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

  A

  新冠肺炎自爆发至今,因其传染性较强,已经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感染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早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就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虽然新冠肺炎属乙类传染病,但违反新冠肺炎防疫及管控政策的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Q

  问题五: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最新立法动态?

  A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原来的九章八十条扩充到九章一百条。新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同时,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此次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Q

  问题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相关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

  (三)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

  (四)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以及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

  (六)有其他干扰、阻碍、妨害传染病疫情防控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疫情形势越是严峻,就越需要我们保持定力和警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加强对疫情期间传染病防治的普法和宣传,提高公民遵纪守法意识;公共场所也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落实扫码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公民出入公共场所,应主动扫码登记,方便查找溯源。发现问题后,不要心存侥幸,应第一时间与社区取得联系,既对自己负责,也对家人和身边的人负责。

  否则

  不但会影响工作和生活

  还会为周围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情节严重的

  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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